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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促使电机产业规范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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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6-12-15 09:57:20  【打印此页】  【关闭

        国家标准GB18613-2012《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自2012年9月1日实施以来,至今已经4年。近日我们接到很多关于IE3能效水平是否作为强制性规定的询问。因此,东莞电机厂将关于GB18613中涉及标准的问题归纳为三点内容,下面就为大家详细解释。


一、关于该标准的强制性问题

        自去年以来,我国政府陆续发布了《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16号)、《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等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文件,目前《标准化法》正在修订,国家标准化体系也在改革之中,今后新的标准化体系结构要等修订后的《标准化法》发布后才能知道。


        按照改革前我国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个级别。其中国家标准是由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起草、审查,并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编号和发布。国家标准按照实施力度的约束性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两类,分别由国家标准的代号“GB”(“GB/T”)表示,与国家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国家标准发布的年号三部分构成了国家标准号。


        国家能效标准是实施国家节能政策的技术依据。过去,为使能效标准既能够满足强制性又能满足鼓励性节能政策的需要,将强制性标准分为两类,一类是全文强制,一类是条款强制。条款强制性标准要在标准的前言的第一自然段用黑体字注明哪些条款为强制性条款,哪些条款为推荐性。以2012年发布的GB18613-2012《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强制性标准为例,在GB18613-2012标准前言中指出:“本标准的4.3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标准4.3条款是“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其规定“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在额定输出功率的效率应不低于表1中3级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第十七条的规定:“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所以任何生产、销售或进口低于表1中3级的电动机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也就是说能效3级以下的电动机是被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二、GB18613-2012标准与国际标准的对应关系

        下表为GB18613-2012标准与国际能效分级标准指标关系对比。可见,我国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的1级能效对应IEC60034-31标准的IE4,为超超高效电动机,是最高能效等级;GB18613-2012标准的2级对应IEC60034-31标准的IE3和美国的NEMA Premium,是超高效电机;GB18613-2012标准的3级对应IEC60034-31标准的IE2和美国EPAct,为高效电机。

表1 GB18613-2012标准与国际能效分级标准指标关系对比

GB18613-2012标准与国际能效分级标准指标关系对比

三、关于目标能效限定值问题的解释

        由于在GB18613-2006中,3.3条(能效限定值)和3.4(目标能效限定值)是强制性的。而人们在阅读GB18613-2012标准时,经常只注意到第4.4条规定了电动机目标能效限定值,并没有注意到在标准前言第一自然段黑体字中没有包含4.4条,这是人们误解4.4条为强制性的主要原因。


        在制定GB18613-2012时,由于考虑到我国电机生产技术的现状,在高效电机应用中还没有一个较好的方式能让电动机的使用者主动购置高效电动机。一些推广高效电动机的政策的设立不够科学和完善,没有将使用者购置高效电动机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在应用领域对高效电动机的核验、节能效果的评价、应用场合的引导都没有找出一套较好的解决方案,所以将4.4从前言中拿了出来。


        4.4条还规定:在表1中7.5kW--375kW的目标能效限定值在本标准实施之日4年后实施,7.5kW以下的目标能效限定值在本标准实施之日5年后实施,并替代表1中3级的规定。请注意这里替代和实施日期所涉及的都是目标能效限定值,而目标能效限定值不是强制性的,是推荐性的。


        保留4.4条,并将其改为推荐性的目的在于:将IE3指标作为电机强制性要求这已是世界电机生产技术发展的方向,一些经济发达地区或国家已经制定了IE3电机强制性标准的时间表。而我国是世界电动机生产大国之一,若要使我国电机产品或生产技术走向世界市场,必须在能效水平上达到国际市场的技术要求。为使我国电动机能效水平尽快达到世界水平,在制定GB18613-2012时决定以推荐性要求保留原4.4条,鼓励电机生产企业研发和生产达到IE3能效水平的电动机,并在下一次标准修订时将4.4条作为强制性规定。


总结:

        凡是在额定输出功率的效率低于“电机能效限定值”,即能效3级以下的电机都是国家明令强制淘汰的产品。能效高于3级的电机是允许生产、销售的,但国家鼓励,推荐、引导企业生产、销售能效等级更高的产品,如2级和1级能效的电动机。


        提醒需要企业注意的是:在2016年9月以后,再生产能效3级的电动机显然不被国家所鼓励,国家建议、推荐、鼓励企业生产、销售能效2级和1级的产品。这是政策导向,相信这种政策导向会促进相关节能技术的发展,提高我国整体电机系统能效水平,最终也会成为市场和用户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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